三重簡易庭113年度重小字第236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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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2369號

原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黃亦薇

被告 許朝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3年10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仟柒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二點四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收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依照原本做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書 記 官 陳芊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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