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3年度重小字第124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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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1243號

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高鴻鈞

被告 李佳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3,916元,及其中新臺幣1萬3,746元自民國108年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許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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