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補字第742號
原告 楊國財 寄新北市○○區○○路00巷00弄00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 丁澄間 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9,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8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高廷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8日
書記官王帆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