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3年度板簡字第27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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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2792號

原告 曾文正

被告 林國騰

上列當事人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捌佰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狀所載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依前開說明,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白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羅尹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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