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3年度桃簡字第13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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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簡字第1399號

原告 許祖云

被告 曾柏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定宣示判決期日應延展至民國113年11月1日下午2時。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事由,得變更或延展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兩造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本院言詞辯論終結,並指定於民國113年10月31日中午12時宣判,惟因當日颱風來襲而停止上班上課,致無法於原定期日宣判,認有延展宣示判決期日之重大事由。茲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當事人往返奔波,並節省司法資源,本院認有必要,爰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5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振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潘昱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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