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94年度馬交簡字第4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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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馬交簡字第40號
聲 請 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94年度調偵字第30號、第3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致人於死,處拘役 伍拾
,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應適用法條之記載,均引用檢察官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76條第2項、第62
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
段、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2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陳介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
本庭(澎湖縣馬公市西文里西文澳101號之11)提起上訴狀(須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清林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76條第2項: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5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拘役,得併科3,000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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