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4年度北小字第233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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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4年度北小字第2331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4年11月18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叁仟壹佰肆拾元,及各依附表一
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附表一所
示之利率計算利息及違約金。
被告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零捌佰陸拾肆元,及各依附表
二所示金額、利息及違約金起算日期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附表二
所示利率計算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佰貳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餘新臺幣伍佰捌拾
元由被告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本判決第一項被告如以新臺幣貳萬叁仟壹佰肆
拾元、本判決第二項被告戊○○如以新臺幣叁萬零捌佰陸拾肆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戊○○自民國87年至90年就學期間,邀同被告
丙○○○、丁○○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台北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於94年1月1日與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富
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消滅銀行,台北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為存續銀行,並於合併後變更公司名稱為台北富邦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借貸「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2
筆,共計新臺幣(下同)54,004元,約定本借款應於借款人
本階段學業(即高中、高職、專校、大學或研究所等各階段
)完成後滿一年之日為開始償還日期,第1筆借款以每6個月
為1期,分2期平均攤還本息,第2筆借款依年金法按月平均
攤還本息,第1筆借款利息按年息8.1%計算;第2筆借款利息
依臺灣銀行基本放款利率加年息0.5%機動計算,借款人本階
段學業(即高中、高職、專校、大學或研究所等各階段)完
成後滿一年之日以前之利息由政府編列預算負擔,其後由借
款人自行負擔,併同本金繳付,倘借款人遲延繳付本息時,
除應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原訂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對應付
未付本息並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
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20
加計違約金,並約定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
即喪失分期償還之權利,借款人應立即將尚欠應還款項全數
還清,連帶保證人對本借款債務,願與借款人負連帶責任,
並願意拋棄民法第745條之先訴抗辯權,被告戊○○於91年6
月畢業,依約應自92年7月1日起,依上述約定平均攤還本金
,詎竟違約未為給付,依約即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尚積欠本金54,00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迄未清
償,業據原告提出臺北銀行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
借據及申請書影本、臺幣放款利率查詢、就學帳卡明細查詢
、94年1月3日經授商字第09301242100號函等件為證,被告
既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任
何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
連帶給付如主文所示金額、利息及違約金,即無不合,應予
准許。
四、本件係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20規定,應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
,依職權宣告被告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或物之交付前預
供擔保,或將請求標的物提存,得免為假執行。
五、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5 日
書 記 官 石幸代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條第2項:
第438條至第445條、第448條至第450條、第454條、第455條
、第459條、第462條、第463條、第468條、第469條第1款至
第5款、第471條至第473條及第475條第1項之規定,於小額
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計 算 書
項 目金 額(新臺幣)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第一審訴訟費用共1,000元。依前皆訴訟費用之分擔比例,被告
應連帶負擔第一審訴訟費用42%即為420元,餘由被告戊○○負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