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52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南投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九十七年度執聲字第十六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2、3、4、5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竊盜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編號1、2、3、4、5所載,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六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五十三條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甲○○因竊盜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1、2、3、4、5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且附表編號2、4、5罪之犯罪時間,均係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悉符合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度罪犯減刑條例之規定,均經減刑如附表編號2、4、5所示之減刑後之刑度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2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吳昀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月29日
書記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