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45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97年度聲沒字第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毒偵字第五六七號、五六八號、一一八五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參包(合計淨重伍點捌公克,空包裝袋合計重壹點貳伍公克)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肆拾陸包(其中肆拾貳包驗餘含袋合計重壹佰壹拾點壹公克,另肆包含袋合計重伍點貳公克),均應予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訂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業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以96年度戒毒偵字第71、72、73號為不起訴處分,而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係違禁物,爰依首揭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經查,被告甲○○上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業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96年9月5日以96年度戒毒偵字第71、72、73號為不起訴處分等情,有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憑,而於95年4月7日下午5時30分許,在南投縣○里鎮○里里○○路「雙吉公廟」前,為警查扣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淨重3.25公克、空包裝重0.43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5包(驗餘含袋合計重91.68公克);又於95年4月9日0時40分許,在南投縣○○鄉○○○道口,為警查扣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淨重1.44公克、空包裝重
0.44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7包(驗餘含袋合計重18.420公克);復於95年5月18日17時許,在南投縣○里鎮○○○街○○○巷,為警查扣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淨重
1.11公克、空包裝重0.38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4包(含袋合計重5.2公克),均為被告所持有,且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所規定之第一、二級毒品,此有扣押物品清單及法務部調查局95年5月26日調科壹字第970003064、000000000號及95年7月5日調科壹字第970003122號鑑定通知書及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95年6月16日管檢字第0950006013號鑑定書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之聲請,核無違誤,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97年1月29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古瑞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月30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