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審勞執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審勞執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審勞執字第25號聲請人甲○○代理人乙○○相對人松群化學工廠法定代理人丙○○上當事人間因勞資爭議調解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高雄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於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十九日會議紀錄調解結論所載:「資方同意給付勞方新台幣捌萬元,...其中之貳萬伍仟元及貳萬伍仟元,資方同意分別於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十九日及九十六年十二月十日匯入勞方橋頭郵局帳戶內,資方如有壹期不履行,即視為全部到期。」即新台幣伍萬元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事件,業於民國96年10月29日經高雄縣政府調解成立,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8萬元,其中3萬元部分相對人已依約給付,另5萬元部分,,惟相對人迄未依調解內容分期履行付款,為此爰依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7條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當事人之一方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勞資爭議,業經高雄縣政府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作成調解方案,並經勞資爭議當事人雙方同意在調解紀錄簽名,有聲請人提出之高雄縣政府96年10月31日府勞資字第0960236105號函附之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在卷可稽。依該次調解記錄所示,足認兩造確就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上開金額部分業已成立調解。又相對人屆期未依約履行給付5萬元之義務,亦經聲請人提出郵局存摺 陳明 在卷,是相對人既未依上開調解履行,則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聲請就該5萬元部分准予強制執行,即無不合,應予准許。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姿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書記官陳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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