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89年東小字第2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電話費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東小字第二十號
原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貴龍 訴訟代理人 藍麗娥 送達代收人 鄭英輝 被告甲○○右當事人間給付電話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仟玖佰壹拾伍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參佰陸拾貳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爭執事項原告主張被告向其租用號碼0000000號電話,積欠電話費新台幣(下同)七千九百十五元未付;被告則以前開電話雖係其承租,但實際上由其房客使用,故應由該房客付費等語置辯。
理由要領原告主張被告承租系爭電話線路及尚欠七千九百十五元之電話費未付等情,為被告所不爭執,應可信為真實。兩造為系爭電話線路租用契約之當事人,而被告既同意將系爭電話由其房客使用,因此而生之電話費仍應由被告向原告負責。至被告因此所受損失,應向該房客請求賠償,與本件無涉,併予說明。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四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B法官劉櫂豪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蔡辛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