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47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47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4738號債權人台中公園電影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郭順利 上列債權人台中公園電影大樓管理委員會因與債務人 陳碧桃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台中公園電影大樓管理委員會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為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文件。
三、敍明債務人積欠管理費之起迄日期及計算方法。
四、請提出債務人陳碧桃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4年5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