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74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7411號債權人 邱茂竤 即 邱慶森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林允發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債務人借款金額為何?㈡詳細說明邱慶森投資資金1,175,000元為投資項目為何?
並提出投資釋明資料,及釋明得請求投資資金1,175,000元之法律依據?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5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5月28日
書記官黃珮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