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74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74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7405號債權人 張欽傑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王俊傑蔡怡苹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請求金額「6,300,000元」是否有誤?(因與狀附四張
借據影本之本金總金額合計共5,100,000元不相符)。若金額無誤,請提出借款1,200,000元部分之釋明資料。
㈡確認「蔡怡苹」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
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因聲請狀請求原因事實未表明蔡怡苹為連帶保證人)。
㈢確認利息起算日自「109年3月2日」起算之記載是否有誤
?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利息應自各借據約定返還日屆滿後起算即約定返還日之翌日,本件四張借據約定返還日並非均為109年3月2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5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5月28日
書記官陳麗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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