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單聲沒字第1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聲沒字第12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沼淵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妨害秘密案件(108年度偵字第2008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8年度聲沒字第2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密錄器壹臺(含16G記憶卡壹張)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楊沼淵於民國108年6月13日在臺中市○○區○○路○○○○號之傑森烘豆坊1樓廁所馬桶上方面紙盒內,安裝連接行動電源之密錄器1台(含microSD記憶卡
1張),竊錄告訴人張○○如廁之畫面及身體隱私部位涉犯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之案件,因告訴人撤回告訴而為不起訴處分,爰依刑法第315條之3、第40條第3項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15條之1、第315條之2竊錄內容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15條之3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所犯上開妨害秘密案件,因告訴人撤回告訴,經臺灣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2008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扣案之密錄器1臺(含16G記憶卡1張),為被告所有,且係被告犯刑法第315條之1之妨害秘密罪所用之物,內附告訴人身體隱私部位之照片等情,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供承不諱,並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扣押筆錄、清冊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扣押物品照片、扣案記憶卡之檔案照片及密錄器影像光碟在卷可稽,其性質屬於刑法第315條之3規定之竊錄內容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15條之3、第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8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顏銀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盧俊良中華民國108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