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0年度北秩字第589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裁定          九十年度北秩字第五八九號
  移
  被移送人 甲○○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     字第    號
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意圖得與人,處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        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八十 年  月   日 午  時   分許。
(二)地點:台北市  區   街○路
(四)行為: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經警察局當場查獲。
(三)台北市政府警察局  分局  派出所實施臨檢紀錄表一份附卷可稽。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裁定如主
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六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朱漢寶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敍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六日
                        書記官劉瑞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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