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8年度豐補字第5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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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豐補字第541號
原 告 王怡方
被 告 王沛芸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沛芸間請求請求給付靈骨塔位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00,97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中市○○區○○路0段000
號)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