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11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重訴字第119號原告甲○○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廖美智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於民國96年2月6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900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㈠兩造於民國94年8月10日簽訂機器買賣讓渡書(下稱系爭讓
渡書),被告同意將其位於桃園縣○○鄉○○路9之1號「在成/勝順公司」廠內之機器與週邊設備(如附表一所示,下稱系爭機器設備),以900萬元之價格售予原告,經原告催告被告應依約履行,惟被告事後仍未依約將系爭機器設備交付原告,被告雖稱兩造簽訂系爭讓渡書為通謀之虛偽意思表示云云,惟兩造間之買賣是實際存在之商業上交易行為,有買賣之真意,自生買賣契約之效力,被告未依約交付系爭機器設備,顯為債務不履行,自應負賠償責任。
㈡原告購買系爭機器設備,是因為要將之轉賣給原告之國外孟
加拉客戶,因被告拒不交貨,且將系爭機器設備出租訴外人勝順纖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勝順公司),自94年10月起至95年5月止,在此8個月期間,被告均向原告表示會協調處理,但原告之孟加拉客戶已要求終止與原告間之買賣契約,原告也支付美金3萬元予孟加拉客戶,事後原告只好於95年
6月18日向訴外人 黃郁媚 以800萬元之價格購入機器設備、於94年6月1日向訴外人光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光揚公司)以800萬元購買機器設備,再一併交付孟加拉客戶,以確保原告之商業誠信,故原告另外購買機器設備所衍生之費用應由被告賠償,原告所受之損害計算如下:⑴985,200元(即美金3萬元,以當時匯率1比32.84計算);⑵向黃郁媚以800萬元之價格購入機器設備;⑶向光揚公司以800萬元購買機器設備。⑴+⑵+⑶-本件買賣價金900萬元=7,985,200元。
三、證據:提出系爭讓渡書、設備明細表、桃園27支郵局第237號存證信函、支票、切結書、原告與勝順公司間之機器租賃契約書、原告與黃郁媚之買賣合約書及機器設備明細表、黃郁媚與福竣實業有限公司(下稱福竣公司)之機器租賃契約書及租賃物明細表、黃郁媚與億昌欣實業有限公司之機器買賣契約書及買賣標的物明細表、原告與光揚公司之買賣合約書及機器設備明細表、發票人為紘映貿易有限公司(下稱紘映公司)之支票、光陽公司簽發之統一發票、本院民事執行處94年11月22日執木字第22553號函、原告寄達訴訟文件予被告之回執證明各一份(均為影本)為證。
乙、被告方面:
一、聲明:除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免為假執行外,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㈠被告為從事油品之買賣業,靠行於訴外人三僑貨運有限公司
(下稱三橋公司),於94年間因勝順公司積欠三橋公司貨款8,661,975元未付,勝順公司因故倒閉,因勝順公司係被告之客戶,故三僑公司對勝順公司債權之收取事宜,均由被告代表為之。被告於94年7月間取得對勝順公司之支付命令,因風聞有部分債權人要查封勝順公司之機器,被告惟恐聲請法院假扣押會緩不濟急,在原告遊說下,誤信原告有能力可合法將勝順公司之機器設備取出變現求償,故於原告之要求下,在其已填好的系爭讓渡書上簽字、捺指紋(足見當時簽字之匆促),以便由原告向勝順公司搬機器取償,故兩造實無買賣之真意,僅為方便向勝順公司取償所為之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依民法第87條規定,不生法律上之效力,原告依上開契約請求,顯無理由。縱被告未能證明本件為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但原告未付900萬元之價金,依民法第264條第1項規定,於原告給付價金前,被告自無不履行契約之情形,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亦無理由。
㈡原告稱兩造於94年8月10日簽訂系爭讓渡書,又於94年9月
26日與勝順公司簽訂機器租賃契約書,將系爭機器設備出租勝順公司,造成原告無法搬取機器云云。惟被告在94年9月26日出租勝順公司之機器設備,與系爭讓渡書所出售之機器設備並不相同,是原告主張因被告將機器出租致其不能拆離,洵非有據。
㈢又原告提出之證物:⑴紘映公司與黃郁媚、 鍾振聲 之機械買
賣合約書及附表3紙、支票等;⑵紘映公司及濠鉦公司製作之明細表;⑶經濟部函宏諭有限公司,說明發給黃郁媚動產擔保抵押登記證明書;⑷94年12月14日黃郁媚與福竣公司間之機器租賃契約書之公證書;⑸黃郁媚發予福竣公司之存證信函;⑹94年12月14日黃郁媚與億昌欣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億昌欣公司)之機器買賣契約書;⑺黃郁媚與億昌欣公司之執行事件執行處函;⑻甲○○與光揚公司之買賣合約書、支票、買賣明細表、統一發票,均與本件買賣毫無關聯,不足以作為原告受有損失之證明。
㈣依兩造所訂系爭讓渡書附表所示之機器設備共有171件,但
原告向黃郁媚購買者,卻高達227件,其中只有34種品名一樣,其餘均與向被告購買者不同。另原告向光揚公司購買機器之日期是在94年6月1日,而與被告簽署之系爭讓渡書則在94年8月10日,以先前已訂之契約購買機器,而稱是補足後面所訂契約不履行時之所需,顯非合理。況依買賣合約書後附的「買賣明細表」所示,光揚公司售予原告或紘映公司者,是定型機1台、刷毛機4台、捲布機2台、掃碼機1台、高溫染色機13台、鍋爐15噸1台、廢水處理及軟化設備、簡易電腦1台、對色燈3台、高溫打色機24杯3組、常溫打色機1組、磅料機1台、磅布機2台、染房電腦磅料1組、堆高機2台、週邊設備(含電線及鐵皮屋)等共38件;但緊接「買賣明細表」之後的統一發票二紙及其明細所示交易的機設備卻有57項(以件數論則有175件)數量上不合,且統一發票及附件多出來的項目的金額高達4,210,375元,超過合約書金額的一半,則《買賣合約書》及統一發票的真實性,即非無疑。
㈤原告稱與孟加拉客戶訂約、支付美金3萬元給孟加拉客戶等,均未提出證據以實其說,亦不可採。
三、證據:提出簽收單一紙為證。理由
一、原告主張兩造於94年8月10日簽立系爭讓渡書,約定被告將「在成/勝順公司」工廠內之機器與週邊設備以900萬元售予原告等事實,有系爭讓渡書為證,被告就系爭讓渡書之形式真正並不爭執,堪認為真。
二、原告另主張被告事後未依約將系爭機器設備交付,為債務不履行,應負賠償責任;惟被告則以前詞置辯。而本件經兩造協商後之主要爭執點如下:
㈠簽訂系爭讓渡書是否為通謀之虛偽意思表示?㈡被告有無債務不履行?原告所受損害及範圍為何?
三、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民法第345條定有明文;又表意人無欲為其意思表示所拘束之意,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不因之無效。但其情形為相對人所明知者,不在此限,民法第86條亦有明定。惟主張通謀虛偽意思表示為無效者,應就其為通謀之虛偽意思表示,且相對人明知無為意思表示所拘束一事,負舉證責任。本件原告稱兩造所簽之系爭讓渡書為真正,具有法律上之效力,而被告辯稱系爭讓渡書為兩造間之通謀虛偽意思表示,應為無效,故被告應就系爭讓渡書為通謀意思表示一事,負舉證責任。查:依兩造於94年8月10日簽訂系爭讓渡書之約定,係原告向被告買受「在成/勝順公司」位於桃園縣○○鄉○○路9之1號廠內之機器與週邊設備,買賣價金為900萬元,有系爭讓渡書在卷可憑,被告就系爭讓渡書之形式上真正並不爭執,僅稱系爭讓渡書為通謀虛偽意思表示,然被告就其所稱之通謀一事,均未舉證以實其說,故被告辯稱系爭讓渡書無效云云,即不可採。則原告主張兩造間訂有系爭讓渡書,被告應負出賣人之責任,即屬有據。
四、再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前項催告定有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民法第229條定有明文,是債務人自何時起應負遲延責任,端視其所應為之給付有無確定期限而定。本件兩造於94年8月10日簽訂系爭讓渡書,就買賣標的及價金等契約必要之點已約定甚明,系爭讓渡書雖未載明被告應於何時交付系爭機器設備,惟原告已於94年10月19日以存證信函催告被告應於函到後5日內依約交付,上開信函已為被告所收受,被告對此並不爭執,故被告應依約於上開期限內履行,然被告迄今仍未履行交付系爭機器設備,此為被告所自承,則原告主張被告已給付遲延,亦屬有據。
五、又債務人給付遲延者,債權人得請求其賠償因遲延而生之損害,民法第231條第1項亦有明定,惟該條規定必須實際上已有損害之發生,並與責任原因之事實間有相當因果關係,始足相當,即遲延給付損害賠償請求權之發生要件,除須有遲延給付之事實外,尚須有損害之發生,且發生損害之結果與遲延給付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之存在始足當之。原告稱伊與孟加拉客戶就系爭機器設備另訂買賣契約,因被告債務不履行之結果,致其受有損害,並以國外客戶交付之信用狀及與第三人所簽之機器買賣契約影本等為證。惟查:
㈠原告稱伊之國外孟加拉客戶係直接以信用狀作為訂單向伊購
買系爭機器設備云云;惟原告所提出之信用狀影本一紙,其收受信用狀之出賣人為紘映公司,日期為95年4月6日、金額為美金95,000元,並無其他記載事項,是依上開信用狀之內容所載,顯無法看出該紙信用狀即為購買系爭機器設備之信用狀,再依一般國際貿易常規,商人購買機器設備時,除非已是長期往來客戶間之經常性訂單,否則如為單一筆機器設備之買賣,買方應向賣方提出訂單,內容應載明所購買物品之品名、明細、款式、規格及數量與單價,此為一般人之交易習慣與商業常規,反觀原告提出其所稱之國外客戶交付之信用狀影本,並無任何有關記載機器設備之品名、明細、數量、單價等內容,此顯與交易習慣、商業常規或國際貿易習慣等均有違背,且原告所稱之國外孟加拉客戶,在尚未與原告就買賣之標的達成意思合致前,殊無隨即開出信用狀支付價金與賣方之理,況原告稱因被告未能即時交付系爭機器備,故伊已給付孟加拉客戶美金3萬元做為賠償,如原告所稱為真,則原告既已賠償買受人之損失,買受人又如何須再依約給付貨款(信用狀)給出賣人,二者顯為矛盾,故原告稱伊與孟加拉客戶就系爭機器設備訂有買賣契約一事,顯非可採。
㈡再原告稱因被告未將系爭機器設備交付,致伊另向黃郁媚、光揚公司購買機器設備交付客戶以維誠信。然查:
⑴與黃郁媚於95年6月18日簽立「機械買賣合約書」之買受人
為紘映公司,付款支票之付款人亦為紘映公司,均非原告,雖原告稱伊為紘映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惟紘映公司為一獨立之法人,與原告為不同之權利主體,自不能以紘映公司為買受人所訂之契約,即認原告為上開契約之買受人;縱認原告為代表紘映公司與被告簽訂爭讓渡書,惟原告之國外孟加拉客戶早於同年4月6日即已交付信用狀,而原告卻遲至同年
6月18日始與黃郁媚簽訂「機械買賣合約書」,與一般商業習慣,先洽談買賣標的、確認、訂約,再付款之方式不同,故上開與黃郁媚所訂之「機械買賣合約書」,是否即為交付國外孟加拉客戶之物品,亦非無疑。
⑵又原告與光揚公司所簽訂之「買賣合約書」,依其後附「買
賣明細表」所示,光揚公司售予原告之機器設備,係定型機
1台、刷毛機4台、捲布機2台、掃碼機1台、高溫染色機13台、鍋爐15噸1台、廢水處理及軟化設備、簡易電腦1台、對色燈3台、高溫打色機24杯3組、常溫打色機1組、磅料機1台、磅布機2台、染房電腦磅料1組、堆高機2台、週邊設備(含電線及鐵皮屋)等38件,而緊接「買賣明細表」之後的統一發票二紙及其明細表所示交易的機器設備卻有
175件,數量上與前揭買賣明細表不符,且統一發票及契約附表所示之機器設備,所多出之項目達31項,金額高達4,210,375元,超過合約金額之一半價金,可見原告向光揚公司所購買之機器設備,是否即因被告未依約履行而轉向第三人購買之機器設備,故「買賣合約書」及統一發票的實質真正,均非無疑。況原告於94年10月19日以存證信函催告被告於函到五日內依約交付系爭機器設備,有存證信函附卷可按,可知被告應於收受存證信函五日後,始負遲延責任,惟原告與光揚公司之買賣合約書早於94年6月1日即簽立,早於兩造所簽之系爭讓渡書(94年8月10日)有二個月之久,則原告既在與被告簽訂系爭讓渡書之前,即與光揚公司訂立買賣契約,顯然原告與光揚公司所簽訂之買賣契約與被告之遲延給付間,並無因果關係之存在。
⑶再比對原告向被告購買之機器設備(即附表一所示)與原告
向光揚公司購買之機器設備,發現約有「剖布機、AK-SL100
0液流染色機、粉液體自動配料系統、過濾桶、全自動過濾桶、釘邊機、高速剖布機、油槽、染缸研磨、布車桶、堆高機、布車20台、定型機排風管、布車30台、西德式高壓泵浦、84"碼布機、30HP馬達、起毛機、方牙桿保護裝置、全錄複合機、美國X-PITESP68分光儀、2500KG昇降機車箱、昇降機工程、消防器材、昇降機製作安裝、發電機、消防配管感應器增設、抽風機24台、冷氣機3台」等項目(如附表二所示),明顯不屬於系爭機器設備所包含之物品,且上開機器設備之價值已達2,219,181元,而向黃郁媚購買之機器設備中,亦有重油儲槽等共32項之機器設備(如附表三所示)為系爭讓渡書附表所無者,其金額亦達13,362,667元,據此益難證明原告向光揚公司、黃郁媚所購買之機器設備,係基於被告之債務不履行而來,故原告稱伊向光揚公司、黃郁媚購得之機器設備是用來彌補被告不履行契約之需,顯非可採。
㈢準此,原告未能舉證證明因被告之遲延給付,致其受有何種損害,故原告主張被告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云云,要無可採。
六、從而,原告主張被告未依系爭讓渡書之約定履行交付系爭機器設備致其受有損害,請求被告賠償900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因原告未能舉證證明受有何種損害,故其請求,於法無據,應予駁回,又原告既受敗訴判決,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七、因本案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均毋庸再予審酌,附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2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潘進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6年2月27日
書記官李麗娟┌───────────────────────────┐│附表一:系爭機器設備明細│├──┬──────────┬──┬──────────┤│編號│品名│數量│備註│├──┼──────────┼──┼──────────┤│1│辦公桌│2││├──┼──────────┼──┼──────────┤│2│電腦打色機│2││├──┼──────────┼──┼──────────┤│3│電腦桌│2││├──┼──────────┼──┼──────────┤│4│鐵輪架│2││├──┼──────────┼──┼──────────┤│5│鐵架│3││├──┼──────────┼──┼──────────┤│6│白板│1││├──┼──────────┼──┼──────────┤│7│大型烘乾機│1││├──┼──────────┼──┼──────────┤│8│小型烘乾機│1││├──┼──────────┼──┼──────────┤│9│小型染色機│9││├──┼──────────┼──┼──────────┤│10│脫水機│1││├──┼──────────┼──┼──────────┤│11│熱水器│1││├──┼──────────┼──┼──────────┤│12│洗水槽│2││├──┼──────────┼──┼──────────┤│13│電腦螢幕│2││├──┼──────────┼──┼──────────┤│14│終端機│1││├──┼──────────┼──┼──────────┤│15│木架│1││├──┼──────────┼──┼──────────┤│16│梯型木架│1││├──┼──────────┼──┼──────────┤│17│長型鐵架│1││├──┼──────────┼──┼──────────┤│18│電腦螢幕主機│1││├──┼──────────┼──┼──────────┤│19│電腦螢幕│1││├──┼──────────┼──┼──────────┤│20│列表機│1││├──┼──────────┼──┼──────────┤│21│電腦桌│1││├──┼──────────┼──┼──────────┤│22│辦公桌│3││├──┼──────────┼──┼──────────┤│23│電話│1││├──┼──────────┼──┼──────────┤│24│長型辦公桌│1││├──┼──────────┼──┼──────────┤│25│鐵架│1││├──┼──────────┼──┼──────────┤│26│脫水機│1││├──┼──────────┼──┼──────────┤│27│PH自動偵測器│1││├──┼──────────┼──┼──────────┤│28│白板│1││├──┼──────────┼──┼──────────┤│29│烘乾機│1││├──┼──────────┼──┼──────────┤│30│冷氣機│1││├──┼──────────┼──┼──────────┤│31│大型木櫃│1││├──┼──────────┼──┼──────────┤│32│置物架│2││├──┼──────────┼──┼──────────┤│33│文件櫃│1││├──┼──────────┼──┼──────────┤│34│辦公椅│2││├──┼──────────┼──┼──────────┤│35│電腦螢幕│1││├──┼──────────┼──┼──────────┤│36│終端機│1││├──┼──────────┼──┼──────────┤│37│鐵架│2││├──┼──────────┼──┼──────────┤│38│熱水儲槽│2││├──┼──────────┼──┼──────────┤│39│吊枰│1││├──┼──────────┼──┼──────────┤│40│辦公桌│1││├──┼──────────┼──┼──────────┤│41│電子磅秤│2││├──┼──────────┼──┼──────────┤│42│電腦螢幕│1││├──┼──────────┼──┼──────────┤│43│冷氣機│1││├──┼──────────┼──┼──────────┤│44│ 東庚 染色機│1││├──┼──────────┼──┼──────────┤│45│昆南染色機│13││├──┼──────────┼──┼──────────┤│46│東武染色機│5││├──┼──────────┼──┼──────────┤│47│烘乾機│1││├──┼──────────┼──┼──────────┤│48│拷克機│2││├──┼──────────┼──┼──────────┤│49│興承擴布機│1││├──┼──────────┼──┼──────────┤│50│ 祝祥 擴布機│1││├──┼──────────┼──┼──────────┤│51│烘箱│1││├──┼──────────┼──┼──────────┤│52│興豪燒毛機│1││├──┼──────────┼──┼──────────┤│53│拷克機│1││├──┼──────────┼──┼──────────┤│54│水冷式冷氣│1││├──┼──────────┼──┼──────────┤│55│拷克機│2││├──┼──────────┼──┼──────────┤│56│電腦螢幕│1││├──┼──────────┼──┼──────────┤│57│終端機│1││├──┼──────────┼──┼──────────┤│58│電氣箱│3││├──┼──────────┼──┼──────────┤│59│空壓機│3││├──┼──────────┼──┼──────────┤│60│乾燥機│1││├──┼──────────┼──┼──────────┤│61│汙泥脫水機│1││├──┼──────────┼──┼──────────┤│62│汙水處理設備│1││├──┼──────────┼──┼──────────┤│63│堰流表│1││├──┼──────────┼──┼──────────┤│64│焚化爐│1││├──┼──────────┼──┼──────────┤│65│ 虹彬 熱煤鍋爐│1││├──┼──────────┼──┼──────────┤│66│申昌熱煤鍋爐│1││├──┼──────────┼──┼──────────┤│67│建成蒸氣鍋爐│1││├──┼──────────┼──┼──────────┤│68│智興蒸氣鍋爐│1││├──┼──────────┼──┼──────────┤│69│緯紗自動調整器│3││├──┼──────────┼──┼──────────┤│70│拷克機│2││├──┼──────────┼──┼──────────┤│71│空壓機│1││├──┼──────────┼──┼──────────┤│72│辦公桌│1││├──┼──────────┼──┼──────────┤│73│電話│1││├──┼──────────┼──┼──────────┤│74│電視│3││├──┼──────────┼──┼──────────┤│75│皇吉定型機│1││├──┼──────────┼──┼──────────┤│76│承福定型機│2││├──┼──────────┼──┼──────────┤│77│鐵櫃│1││├──┼──────────┼──┼──────────┤│78│加藥機│6││├──┼──────────┼──┼──────────┤│79│置物架│1││├──┼──────────┼──┼──────────┤│80│手動拖板車│1││├──┼──────────┼──┼──────────┤│81│自動包裝機│1││├──┼──────────┼──┼──────────┤│82│空壓機│1││├──┼──────────┼──┼──────────┤│83│辦公桌│1││├──┼──────────┼──┼──────────┤│84│電熨斗│2││├──┼──────────┼──┼──────────┤│85│布邊控制捲布機│4││├──┼──────────┼──┼──────────┤│86│電風扇│3││├──┼──────────┼──┼──────────┤│87│電腦螢幕│1││├──┼──────────┼──┼──────────┤│88│終端機│1││├──┼──────────┼──┼──────────┤│89│電腦螢幕│4││├──┼──────────┼──┼──────────┤│90│終端機│4││├──┼──────────┼──┼──────────┤│91│列表機│4││├──┼──────────┼──┼──────────┤│92│鐵架│4││├──┼──────────┼──┼──────────┤│93│電話│1││├──┼──────────┼──┼──────────┤│94│置物架│1││├──┼──────────┼──┼──────────┤│95│電腦桌│1││├──┼──────────┼──┼──────────┤│96│驗布機│2││├──┼──────────┼──┼──────────┤│97│高壓電器箱│4││├──┼──────────┼──┼──────────┤│98│洗滌塔│1││├──┼──────────┼──┼──────────┤│99│溜布機│3││├──┼──────────┼──┼──────────┤│100│拷克機│3││├──┼──────────┼──┼──────────┤│101│退漿機│1││├──┼──────────┼──┼──────────┤│102│電腦螢幕│1││├──┼──────────┼──┼──────────┤│103│終端機│1││├──┼──────────┼──┼──────────┤│104│拷克機│1││├──┼──────────┼──┼──────────┤│105│辦公桌│1││├──┼──────────┼──┼──────────┤│106│電風扇│1││├──┼──────────┼──┼──────────┤│107│電動拖板車│3││├──┼──────────┼──┼──────────┤│108│充電器│3││├──┼──────────┼──┼──────────┤│109│電梯│1││├──┼──────────┼──┼──────────┤│110│拷克機│2││├──┼──────────┼──┼──────────┤│111│冷凝回收處理器│1││├──┼──────────┼──┼──────────┤│112│自動計量系統加藥機│1││├──┼──────────┼──┼──────────┤│113│昆南染色機│1││└──┴──────────┴──┴──────────┘┌───────────────────────────┐│附表二:原告向光揚公司之購買之機器設備中,為附表一所無││者。│├──┬──────────┬──┬──────────┤│編號│品名│數量│價格(新台幣)│├──┼──────────┼──┼──────────┤│1│剖布機│1│61,111│├──┼──────────┼──┼──────────┤│2│AK-SL1000液流染色機│1│931,324│├──┼──────────┼──┼──────────┤│3│粉液體自動配料系統│1│34,582│├──┼──────────┼──┼──────────┤│4│過濾桶│1│14,545│├──┼──────────┼──┼──────────┤│5│全自動過濾桶│1│17,876│├──┼──────────┼──┼──────────┤│6│釘邊機│1│4,552│├──┼──────────┼──┼──────────┤│7│高速剖布機│1│36,611│├──┼──────────┼──┼──────────┤│8│油槽│1│5,195│├──┼──────────┼──┼──────────┤│9│染缸研磨│10│14,427│├──┼──────────┼──┼──────────┤│10│布車桶│20│7,514│├──┼──────────┼──┼──────────┤│11│堆高機│1│27,829│├──┼──────────┼──┼──────────┤│12│布車│20│10,021│├──┼──────────┼──┼──────────┤│13│定型機排風管│1│32,760│├──┼──────────┼──┼──────────┤│14│布車│30│23,315│├──┼──────────┼──┼──────────┤│15│西德高壓泵浦│1│4,090│├──┼──────────┼──┼──────────┤│16│84"碼布機│1│27,211│├──┼──────────┼──┼──────────┤│17│30HP馬達│1│5,079│├──┼──────────┼──┼──────────┤│18│起毛機│4│424,983│├──┼──────────┼──┼──────────┤│19│方牙桿保護裝置│1│33,644│├──┼──────────┼──┼──────────┤│20│全錄複合機│1│10,702│├──┼──────────┼──┼──────────┤│21│美國X-PITESP68分光儀│1│24,077│├──┼──────────┼──┼──────────┤│22│2500KG昇降機車箱│1│24,565│├──┼──────────┼──┼──────────┤│23│昇降機工程│1│59,310│├──┼──────────┼──┼──────────┤│24│消防器材│1│21,466│├──┼──────────┼──┼──────────┤│25│昇降機製作安裝│2│315,396│├──┼──────────┼──┼──────────┤│26│發電機│1│11,371│├──┼──────────┼──┼──────────┤│27│消防配管感應器增設│2│8,245│├──┼──────────┼──┼──────────┤│28│抽風機│24│8,723│├──┼──────────┼──┼──────────┤│29│冷氣機│1│6,282│├──┼──────────┼──┼──────────┤│30│冷氣機│1│5,530│├──┼──────────┼──┼──────────┤│31│冷氣機│1│6,845│├──┴──────────┴──┼──────────┤│合計│2,219,181│└────────────────┴──────────┘┌───────────────────────────┐│附表三:原告向黃郁媚購買之機器設備中,為附表一所無者。│├──┬──────────┬──┬──────────┤│編號│品名│數量│價格(新台幣)│├──┼──────────┼──┼──────────┤│1│重油儲槽│1│80,000│├──┼──────────┼──┼──────────┤│2│搖粒式烘乾機│24│2,300,000│├──┼──────────┼──┼──────────┤│3│翻布機│1│40,000│├──┼──────────┼──┼──────────┤│4│中心校正機│1│110,000│├──┼──────────┼──┼──────────┤│5│起毛機│9│2,000,000│├──┼──────────┼──┼──────────┤│6│剪毛機│1│800,000│├──┼──────────┼──┼──────────┤│7│梳毛機│1│1,000,000│├──┼──────────┼──┼──────────┤│8│剪毛機│1│800,000│├──┼──────────┼──┼──────────┤│9│梳毛機│1│1,000,000│├──┼──────────┼──┼──────────┤│10│常溫振盪機│1│30,000│├──┼──────────┼──┼──────────┤│11│布車│100│300,000│├──┼──────────┼──┼──────────┤│12│中古起毛機│10│500,000│├──┼──────────┼──┼──────────┤│13│中古起毛機│7│300,000│├──┼──────────┼──┼──────────┤│14│自動包裝機│1│400,000│├──┼──────────┼──┼──────────┤│15│樹脂烘乾機│1│600,000│├──┼──────────┼──┼──────────┤│16│圓筒式烘乾機│1│500,000│├──┼──────────┼──┼──────────┤│17│中古堆高機│1│100,000│├──┼──────────┼──┼──────────┤│18│高溫染色機│1│600,000│├──┼──────────┼──┼──────────┤│19│中古高溫染色機│1│200,000│├──┼──────────┼──┼──────────┤│20│中古高溫染色機│1│100,000│├──┼──────────┼──┼──────────┤│21│中古高溫染色機│1│600,000│├──┼──────────┼──┼──────────┤│22│真空剖布機│1│400,000│├──┼──────────┼──┼──────────┤│23│中古搖粒烘乾機│4│100,000│├──┼──────────┼──┼──────────┤│24│中古剪毛機│1│150,000│├──┼──────────┼──┼──────────┤│25│捲布機│3│50,000│├──┼──────────┼──┼──────────┤│26│剖布機│3│50,000│├──┼──────────┼──┼──────────┤│27│打布機│1│50,000│├──┼──────────┼──┼──────────┤│28│工業用針車及配線│15│42,667│├──┼──────────┼──┼──────────┤│29│軟水過濾器│1│20,000│├──┼──────────┼──┼──────────┤│30│刷毛磨針機│2│30,000│├──┼──────────┼──┼──────────┤│31│空壓機│7│70,000│├──┼──────────┼──┼──────────┤│32│空壓機│4│40,000│├──┴──────────┴──┼──────────┤│合計│13,362,6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