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聲字第1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聲字第1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9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97年度執聲字第16號聲請書),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3及編號6至8所示之罪所減處之刑,與附表編號4、5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拾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恐嚇危害安全等罪,經最高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另查: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1條業於民國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一罪在新法施行前者,亦應依新法第2條第1項規定,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第八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修正前)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1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紀綱
法官陳欣安法官江德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麗琴中華民國97年1月17日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連續恐嚇危害安全罪│恐嚇危害安全罪│恐嚇危害安全罪│├───────────┼──────────┼──────────┼──────────┤│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減為有期│有期徒刑3月減為有期│有期徒刑3月減為有期│││徒刑3月│徒刑1月15日│徒刑1月15日│├───────────┼──────────┼──────────┼──────────┤│犯罪日期│94年7月間起至94年12│95年7月26日│95年9月18日│││月底│││├───────────┼──────────┼──────────┼──────────┤│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95年偵字第23023號等│95年偵字第23023號等│95年偵字第23023號等│├─┬─────────┼──────────┼──────────┼──────────┤│最│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6年度上訴字第2549號│96年度上訴字第2549號│96年度上訴字第2549號││實├─────────┼──────────┼──────────┼──────────┤│審│判決日期│96年11月7日│96年11月7日│96年11月7日│├─┼─────────┼──────────┼──────────┼──────────┤│確│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定├─────────┼──────────┼──────────┼──────────┤│判│案號│96年度上訴字第2549號│96年度上訴字第2549號│96年度上訴字第2549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6年11月7日│96年11月7日│96年11月7日│├─┴─────────┼──────────┼──────────┼──────────┤│備註│編號1至3、編號6至│││││8之犯罪均係經本院96│││││年度上訴字第2549號判│││││決宣告減刑。│││└───────────┴──────────┴──────────┴──────────┘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6│├───────────┼──────────┼──────────┼──────────┤│罪名│殺人未遂罪│殺人未遂罪│重利罪│├───────────┼──────────┼──────────┼──────────┤│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有期徒刑5年6月│有期徒刑10月減為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96年1月29日│96年1月29日│94年間起至95年10月間│││││止│├───────────┼──────────┼──────────┼──────────┤│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96年偵字第7392號│96年偵字第7392號│95年偵字第23023號等│├─┬─────────┼──────────┼──────────┼──────────┤│最│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6年度上訴字第2041號│96年度上訴字第2041號│96年度上訴字第2549號││實├─────────┼──────────┼──────────┼──────────┤│審│判決日期│96年10月2日│96年10月2日│96年11月7日│├─┼─────────┼──────────┼──────────┼──────────┤│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臺中高分院││定├─────────┼──────────┼──────────┼──────────┤│判│案號│96年度台上字第6892號│96年度台上字第6892號│96年度上訴字第2549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6年12月6日│96年12月6日│96年11月7日│├─┴─────────┼──────────┼──────────┼──────────┤│備註││││└───────────┴──────────┴──────────┴──────────┘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7│8│├───────────┼──────────┼──────────┤│罪名│恐嚇危害安全罪│恐嚇危害安全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減為有期│有期徒刑3月減為有期│││徒刑1月15日│徒刑1月15日│├───────────┼──────────┼──────────┤│犯罪日期│95年9月間某日│95年9月間某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95年偵字第23023號等│95年偵字第23023號等│├─┬─────────┼──────────┼──────────┤│最│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6年度上訴字第2549號│96年度上訴字第2549號││實├─────────┼──────────┼──────────┤│審│判決日期│96年11月7日│96年11月7日│├─┼─────────┼──────────┼──────────┤│確│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定├─────────┼──────────┼──────────┤│判│案號│96年度上訴字第2549號│96年度上訴字第2549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6年11月7日│96年11月7日│├─┴─────────┼──────────┼──────────┤│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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