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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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119號上訴人即原告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本院95年度重訴字第119號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5,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3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潘進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3月26日
書記官李麗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