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0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0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08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郭志淵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2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志淵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志淵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等4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件受刑人所犯施用毒品等如附表所示之4罪,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判決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25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謝枚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舒涵中華民國101年5月25日附表:
┌──────┬───────┬──────┬──────┬──────┐│編號│一│二│三│四│├──────┼───────┼──────┼──────┼──────┤│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施用第一級毒│施用第二級毒││││品│品│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終了日期│100年7月13日│100年7月12│100年11月2│100年11月2日││││日│日││├──────┼───────┼──────┼──────┼──────┤│偵查機關│桃園地檢100年│同左│桃園地檢100│同左││年度案號│度毒偵字第4165││年度毒偵字第││││號││5685號││├───┬──┼───────┼──────┼──────┼──────┤││法院│桃園地院│同左│同左│同左││├──┼───────┼──────┼──────┼──────┤│最後│案號│100年度審訴字│同左│101年度審訴│同左││││第2209號││字第122號│││├──┼───────┼──────┼──────┼──────┤│事實審│判決│101年1月31日│同左│101年3月16日│同左│││日期│││││├───┼──┼───────┼──────┼──────┼──────┤││法院│桃園地院│同左│同左│同左││├──┼───────┼──────┼──────┼──────┤│確定│案號│100年度審訴字│同左│101年度審訴│同左││判決││第2209號││字第122號│││├──┼───────┼──────┼──────┼──────┤││日期│101年1月31日│同左│101年3月16│同左││││││日││├───┴──┼───────┼──────┼──────┼──────┤│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例第10條第1項│條例第10條第│條例第10條第│條例第10條第││││2項│1項│2項│├──────┼───────┴──────┼──────┴──────┤│備註│前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前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4月│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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