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7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7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728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魏丞陽具保人陳秀應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2年度執聲沒字第64號、101年度執字第73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秀應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陳秀應因被告魏丞陽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下同)20萬元,經具保人繳納20萬元現金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100刑保字第512號)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於民國95年間,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向本院聲請羈押,由本院100年度聲羈字第401號裁定駁回羈押之聲請並指定保證金20萬元,由具保人陳秀應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此有本院100年11月2日刑保字第512號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1紙附卷可查。被告所犯上開案件,經本院100年度審訴字第34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嗣被告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訴字第2327號判決駁回上訴,又上訴,再經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6212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並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然被告經同署檢察官依其住所地合法傳喚、拘提,迄今仍未依法到案執行,且經檢察官通知具保人帶同被告到案執行,惟屆期具保人並未帶同被告到案執行等情,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同署檢察官開立之102年3月4日拘票、司法警察102年
3月18日拘提未獲報告書各1紙、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2紙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1月24日通知函、送達證書、具保人在監在押紀錄表在卷可稽。復查無被告有另案在監、在押之情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按。足認被告顯已逃匿,是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自應准予沒入保證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4月15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陳諾樺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朱俶伶中華民國102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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