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0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0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01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惕生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1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惕生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惕生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劉惕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如
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25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陳威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瑋芷中華民國101年5月28日附表┌───────┬────────────┬───────────┬───────────┬───────────┐│編號│一│二│三│四│├───────┼────────────┼───────────┼───────────┼───────────┤│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9年10月1日│99年10月1日│100年4月20日│100年4月20日│├──┬────┼────────────┼───────────┼───────────┼───────────┤│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查│案號│99年度毒偵字第5255號│99年度毒偵字第5255號│100年度毒偵字第1947、│100年度毒偵字第1947、││││││2581號│2581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0年度審訴字第523號│100年度審訴字第523號│100年度審訴字第1685號│100年度審訴字第1685號││實├────┼────────────┼───────────┼───────────┼───────────┤│審│判決日期│100年5月31日│100年5月31日│100年8月18日│100年8月18日│├──┼────┼────────────┼───────────┼───────────┼───────────┤│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0年度審訴字第523號│100年度審訴字第523號│100年度審訴字第1685號│100年度審訴字第1685號││決├────┼────────────┼───────────┼───────────┼───────────┤││確定日期│100年5月31日│100年5月31日│100年10月27日│100年10月27日│├──┴────┼────────────┴───────────┼───────────┴───────────┤│備註│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罪,經本院100年度審訴字第│附表編號三、四所示之罪,經本院100年度審訴字第│││523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1685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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