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小字第86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小字第864號

原告臺南市四維新城BD區國宅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孫金根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聲請對被告 武健 發支付命令,被告武健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20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1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12日

書記官蘇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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