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小字第343號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江雅鳳
被告 黃靖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訂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於民國110年5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惟因原告於110年5月10日聲請撤回本件訴訟,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駱映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