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小字第34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小字第343號

原告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江雅鳳

林良一

被告 黃靖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訂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於民國110年5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惟因原告於110年5月10日聲請撤回本件訴訟,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駱映庭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