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繼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繼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10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繼字第十五號
聲請人乙○○送達代收人 彭志傑 律師右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⑴繼承權(全部)拋棄書。
⑵繼承系統表。
⑶被繼承人甲○○除戶戶籍謄本。
⑷已將拋棄繼承之事實通知其他繼承人或因而得為繼承之人之相關證明。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鄭新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日~B書記官許瑞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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