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附民字第30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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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附民字第3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三О八號
原告乙○○住彰化
甲○○兼右法定代理人丙○○住同右被告 謝雙柱 右被告謝雙柱因民國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四三號殺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吳爭奇
法官黃斯偉法官曾雨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戴育萍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