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婚字第1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婚字第1144號原告乙○○
2巷1被告甲○○○
平民大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12月15日下午02時4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5年8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雪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8月31日
書記官許億先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婚字第1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婚字第1144號原告乙○○
2巷1被告甲○○○
平民大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12月15日下午02時4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5年8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雪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8月31日
書記官許億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