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上更(一)字第1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上更(一)字第1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更(一)字第137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另案於台灣台中監獄執行中)選任辯護人 郭隆偉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7年11月2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3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張靜琪法官劉榮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玉萍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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