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41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41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411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本件被告甲○○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
刑事第十四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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