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聲字第153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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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聲字第15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53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八年度執聲字第一二八六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年玖月。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3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江德千
法官賴妙雲法官許旭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紀美鈺中華民國98年7月30日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20年│││││├────────┼───────────┼─────────────┤│犯罪日期│97.4.23│97年4月中旬某日至97.4.23止│├────────┼───────────┼─────────────┤│偵查(自訴)機關│台中地檢│台中地檢││年度案號│97年度毒偵字第2266號│97年度偵字第10055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7年度上訴字第2140號│97年度上訴字第2547號││實├──────┼───────────┼─────────────┤│審│判決日期│97.10.2│98.2.18│├─┼──────┼───────────┼─────────────┤│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97年度台上字第6412號│98年度台上字第3480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7.12.11│98.6.18│├─┴──────┼───────────┼─────────────┤│備註│臺中地檢│臺中地檢│││98年度執字第1082號│98年度執字第9160號│││(執行中)│(執行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