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4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附民字第451號原告乙○○被告甲○○
號上列被告因幫助詐欺取財案件(本院九十八年度易字第三五0七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2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何志通
法官林清鈞法官許惠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家印中華民國98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