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基簡調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基簡調字第97號聲請人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瑞雲 訴訟代理人 楊豐隆 上列聲請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相對人之姓名及真正住所或居所,並提出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及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相對人之真正姓名、住所或居所,亦未記載相對人之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等足資辨別之特徵,且經本院函詢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亦無相對人之姓名及住居所,有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民國105年4月8日基警四分偵字第1050404266號函附之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大武崙派出所處理道路交通事故事報案登記表1件可稽(詳如附件),致本院無法特定訴訟當事人及合法送達訴訟文書,自與前揭規定不符。惟起訴程式乃聲請人起訴合法之要件,依前揭規定,自有命聲請人補正相對人之姓名及真正住所或居所,並提出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之必要,以符法定程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4月18日
民事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18日
書記官俞妙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