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30號上訴人 詹錢森 被上訴人 黃國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3年訴字第130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9,58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9日
民事庭法官林恒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9日
書記官戴國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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