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法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法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法字第24號聲請人 劉建良 相對人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兒童燙傷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兒童燙傷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兒童燙傷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兒童燙傷基金會第9屆第1次董事選任為第9屆董事長,緣該基金會因章程自民國83年11月修訂後多年未再修訂,為使該基金會章程更符合實際業務情況,參考衛生署所訂章程範例修訂,修訂後之章程及經第8屆第12次會議董事會決議通過本會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詳如附件所示,並經主管機關行政院衛生署以102年1月18日衛署醫字第0000000000號函准予備查在案,爰依法請求裁定准予變更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等語。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事項,業據提出法人登記證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兒童燙傷基金會第8屆第12次董事會會議紀錄、捐助章程新舊條文對照表、捐助章程、第9屆第1次董事會會議紀錄等件為證,堪信為真。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兒童燙傷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核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2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靜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2月18日
書記官詹雪娥附件: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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