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度司調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司調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調字第143號聲請人 馬淑玲 代理人 林武順 律師相對人 羅瑞傑 相對人 田桂英 相對人 林富子 前列三人之共同代理人 林德盛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民國103年12月16日製作之調解筆錄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調解筆錄原、正本中關於「一、...B部分(面積171平方公尺、實際位置及範圍以測量為準)...」之記載,應更正為「
一、...B部分(面積181平方公尺、實際位置及範圍以測量為準)...」。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調解經當事人合意而成立;調解成立者,與訴訟上和解有同一之效力,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第41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調解筆錄如有誤寫、誤算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律雖無得為更正之明文,但由民事訴訟法第380條、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3款等規定觀之,訴訟上和解、調解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故關於判決書更正錯誤之規定,於調解筆錄有同一之法律理由,自應類推適用。
二、查本院前開之調解筆錄原本與正本有主文所示不符之情形,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1月9日
司法事務官許涴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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