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2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293號原告 賴春榮
張玉雲 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正傑 律師被告 黃威融
黃聖祥 徐洛琦
張○騰(真實姓名、地址詳卷)張○靜(真實姓名、地址詳卷)鄧○○然(真實姓名、地址詳卷)劉○祥(真實姓名、地址詳卷)劉○鳴(真實姓名、地址詳卷) 梁興暐 上列被告因傷害致死等案件(110年度訴字第78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被告張○騰、劉○祥均於訴訟繫屬中成年而取得訴訟能力,經本院裁定命其等本人各為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7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林蕙芳
法官張羿正法官陳布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昌霖中華民國112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