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度聲減字第18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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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聲減字第1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減字第18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84、85年間犯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罪,經本院以94年度重上更(三)字第44號(偵查案號: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85年度偵字第468、2213、4579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罪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15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洪兆隆
法官李政庭法官張盛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12月15日
書記官黃一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