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度聲字第136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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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聲字第13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36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高雄監獄上列受刑人因聲請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查本件受刑人甲○○前犯強盜等罪,經本院及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分別判刑確定,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6月15日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甲○○業於民國98年12月9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99年11月8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新修正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1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憲義
法官邱永貴法官簡志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15日
書記官張文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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