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上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8年度上字第7號上訴人壬○○(兼己○○之承受訴訟人)
癸○○(己○○之承受訴訟人)辛○○(己○○之承受訴訟人)丁○○○(己○○之承受訴訟人)子○○(己○○之承受訴訟人)丑○○上1人訴訟代理人卯○○上訴人乙○○
寅○○○丙○○○兼上1人訴訟代理人甲○○上訴人庚○○兼上1人訴訟代理人戊○○被上訴人交通部高雄港務局法定代理人辰○○訴訟代理人 曾劍虹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15日
民事第一庭
法官謝肅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15日
書記官馬蕙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