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沙簡字第402號
原 告 黃玉幸
訴訟代理人 詹志宏 律師
被 告 張現嵎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事證尚有未明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2
月6日上午10時35分,在本院沙鹿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
論。
中華民國107年1月9日
沙鹿簡易庭法官何世全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9日
書記官柳寶倫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沙簡字第402號
原 告 黃玉幸
訴訟代理人 詹志宏 律師
被 告 張現嵎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事證尚有未明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2
月6日上午10時35分,在本院沙鹿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
論。
中華民國107年1月9日
沙鹿簡易庭法官何世全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9日
書記官柳寶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