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7年度豐簡字第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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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豐簡字第48號
原   告  范嘉華
原告與被告 李忠謀 間請求返還車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
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34,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1,440元,原告前已繳納1,330元,尚不足新臺幣11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豐原簡易庭 107 年度 豐簡 字第 48 號裁定(107.01.09)[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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