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簡易庭107年度城小字第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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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城小字第3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仕
代 理 人 陳清富
被 告 洪佩汶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佩汶間請求給付電話費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43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9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黃俊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惟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蔡鴻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