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補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19號
原   告  黃奕翔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82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9  日
               書 記 官 陳恩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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