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屏補字第6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李明珍 核發支付命
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126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72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
定,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
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
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9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劉子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劉旻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