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7年度屏補字第5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屏補字第5號
原   告  廖坤鋐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志強黃秀娥林宇謙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坐落屏東縣○○市○○段○○○號即門牌號碼屏東縣○○市○
  ○街○○巷○○號建物之登記第一類謄本,及坐落同段213地號
  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㈡查報上開房屋最近1年度或最新之房屋稅單,以供本院核定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9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劉子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劉旻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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