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湖簡字第318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龍順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
年度偵字第1141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林龍順偽造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累犯,處有期徒刑
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搜索扣押筆錄上偽造「 林龍興 」之簽
名署押貳枚、「調查筆錄」上偽造「林龍興」之簽名署押參枚,
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証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
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17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
219條、第41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俞慧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12月5日
書記官李宜均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刑法第217條第1項
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
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