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小字第5064號民事判決

宣示判決筆錄

109年度北小字第5064號

原告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美雯

訴訟代理人 陳尚群

訴訟代理人 張峰瑞

訴訟代理人陳尚群

被告 陳巧雲

(未到)

上列當事人109年度北小字第5064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

中華民國110年1月26日下午4時23分在本庭第2法庭公開宣示

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官詹駿鴻

書記官翁挺育

通譯楊景雄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6,477元,及自民國110年1月3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6,477元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於民國108年10月22日騎乘MPG8703號車在莊敬路325

巷口過失撞及原告所承保之0155TL號車,經原告理賠等情,

已經原告提出發票等為證,且有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及談話

紀錄表在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

可以認定,經扣除零件折舊費用後,應判決如主文第一項(

零件新台幣440元、工資新台幣6,037元),並駁回其他請

求。

二、就原告勝訴部分,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

主文第四項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翁挺育

法官詹駿鴻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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