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109年度北小字第5064號
法定代理人 張美雯
訴訟代理人 陳尚群
訴訟代理人 張峰瑞
訴訟代理人陳尚群
被告 陳巧雲
(未到)
上列當事人109年度北小字第5064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
中華民國110年1月26日下午4時23分在本庭第2法庭公開宣示
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官詹駿鴻
書記官翁挺育
通譯楊景雄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6,477元,及自民國110年1月3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6,477元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於民國108年10月22日騎乘MPG8703號車在莊敬路325
巷口過失撞及原告所承保之0155TL號車,經原告理賠等情,
已經原告提出發票等為證,且有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及談話
紀錄表在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
可以認定,經扣除零件折舊費用後,應判決如主文第一項(
零件新台幣440元、工資新台幣6,037元),並駁回其他請
求。
二、就原告勝訴部分,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
主文第四項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翁挺育
法官詹駿鴻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