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重家上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重家上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家上字第11號上訴人 郭蔡雙燕 訴訟代理人 郭清池 上訴人 蔡雙鳳 共同訴訟代理人 徐國勇 律師複代理人 黃建復 律師被上訴人 蔡柏安 法定代理人 陳家珍 訴訟代理人 劉興業 律師複代理人 許春芬 律師
趙佑全 律師被上訴人 蔡旻峰
蔡旻洋 上列當事人間因分割遺產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0年12月7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4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黃熙嫣
法官朱耀平法官李國增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4日
書記官李佳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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