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竹北簡字第71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胡書誠
葉豪聖
被 告
兼 羅鈞議 之法定代理人
羅春農
被 告 羅鈞議
上列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許逸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5月1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二(建物)中關於基地坐落「新竹縣竹北
市○○○段○○○○○○○○號」之記載,應更正為「新竹縣竹北市
○○○段00000○地○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5月22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林麗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5月22日
書記官何尚安